■焦点之二>>>
结果不同是因“法律打架”?
主持人:此前有人发现,不少快递公司在发生快递丢失之后,往往会搬出《邮政法》来对付消费者,而该法最有效的一条就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是不是说,所以快递公司都可以用此条款来拒绝赔偿?
胡小玲:近年来,因快递丢失导致消费者状告快递公司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对快递丢失或损坏或缺斤少两等此类赔偿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还存在争议。有法律学者曾提出,关键还是看快递公司是否是受《邮政法》保护的主体。如果是,就适用于《邮政法》。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而《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些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了邮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主持人:我们在邮寄快件的时候,会看到快递详情单上有一大串文字,而一旦邮件丢失后,快递公司又会搬出这些条款来说事,到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消费者的不细心后果自负。那么,快递详情单是不是真有如此大的力量?
胡小玲:快递详情单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司法实践中,许多快递公司以在运单上标注“未保价货物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元”或“最高赔偿为邮资的几倍”等条款,限定责任。由于立法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该情况时,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该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有的认为双方已达成合意,应以合意为准进行赔偿。目前,暂以第一种意见为主流。
■焦点之三>>>
保价费算不算霸王条款?
主持人:我们在邮寄快递时,相关业务员会问你寄的是什么物品,需不需要保价。而有些人就提出,快递公司已经收取了邮资,为何还要收取保价费,而一旦不保价,丢失物品的损失就由消费者承担。那么,这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罗久保:目前国内快递企业一般按照保价价值的3%~4%收取服务费,但一些消费者认为服务费过高,价格难以承受。事实上,保价费合理不合理,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对于它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的争论也一直没停止过。而实际上,收取保价费是本应由快递公司对客户托运货物安全性的诚信担保和风险,转嫁给了客户自己负责,也就是说,这是让客户“风险自理”。
主持人:据我们调查,虽然保价费能在货物丢失时,让其得到相应赔偿,但消费者交保价费的却很少,这又是为什么?
罗久保:很多人会认为,既然快递公司已经收取了运费,就有义务将递送的物品安全无误地送到收件人手中,而中途发生的意外,无论是否保价,都应该全额赔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保价费过高,如果寄一件价值5万元的物品,快递费只要100元,可要保价却要按照3%交1500元,很多人都会想“能不交就不交吧”。
■焦点之四>>>
快递丢失频繁是法律监管不力?
主持人:此前有不少观察人士提出,即便快递邮寄这一业务,既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又受到《邮政法》的保护,可快递丢失或损失的事件却频频发生,而且有上升的趋势。是不是这背后存在法律监管不力?
蔡明:据江西省邮政管理局统计显示,我省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速超过50%。但此前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对今年上半年快递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仅为68.2分,比去年降低了0.5分。以6月为例,快件延误、服务态度差、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等投诉,在有效投诉量中占比高达85%。出现如此之高的投诉,我个人觉得,一些快递公司能够无视消费者的投诉,也正是因为法律对快递公司赔偿条款的制约不够。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偷盗快递物品或将快递物品调包,甚至出现过邮寄电脑,到了手上成了砖块的事件,但快递公司并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更谈不上吊销相关许可证了。这就导致恶性循环,有些贵重物品通过快递,总是丢得多。所以,目前国内高端快递出现市场空白。
主持人: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快递公司?
蔡明:从目前各地频频发生快递纠纷来看,消费者选择快递企业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而且填写运单时不要出现“金项链”、“笔记本”等字眼,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必要时(贵重物品)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一个长镜头,不要剪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