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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流托运发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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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一) 配货中心接到“订货单”时,北京物流公司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业务部门确认。

(二) 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发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发运。

(三) 配货中心接获“订 (货)单”才能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发运。

(四) 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入库或“订货单”注明“不得提前发运”的,配货中心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北京托运公司介绍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配货中心主管先予发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五) 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成品不得发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发运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六) 订制品发运前,配货中心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发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发运。紧急时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知配货中心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七) “成品发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发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发运情况,北京货运公司若已发运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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